关于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问题的几点意见

2007-08-17 04:27:24
一、市场准入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租赁业一直照抄照搬日本等国家的经营模式,仅仅把租赁作为银行的衍生物和附属品。纯粹从借贷的角度来定位租赁业的功能,结果出现了十分不合理的现象:把融资租赁界定为金融业务和利用外资两个渠道。除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外,国内厂商或其它机构投资成立的租赁只能从事传统的出租业务,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美元)虽然没有金融经营权,他们用股东投资和国内外银行贷款,照样可以做融资租赁业务。而内资租赁公司同样使用自己的钱或银行贷款却不被允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若想获得融资租赁经营权,只能申请成为金融租赁公司(需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或申请成立合资租赁公司,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国外的成功实践证明,租赁已经远远超出仅是金融工具的范畴,更多地表现为营销工具和理财工具。融资租赁只是一种交易模式,是服务贸易,就是销售时提供的金融服务,它和其他贸易的性质是一样的,开展这种业务不需要特许经营。租赁行业是一种有着特殊功能的服务业,重点表现为金融服务、营销服务和理财服务等,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流通载体。它的特殊功能还表现在对生产资料等资源的整合和配置上,是刺激有效需求、降低消费门槛、扩大投资规模、盘活存量资产、提高GDP增长的重要手段。仅靠12家金融租赁公司来承担推动中国租赁业的发展、进而发挥租赁在国民经济中作用的使命是不切实际的。
  目前,合资租赁公司已占有国内通讯设备租赁市场的大部分。IBM、HP等IT巨头也已在我国成立了合资租赁公司,正在抢占我国的租赁市场。中国“入世”已经一年多了,那些多年来活跃在全国各地的、具有良好声誉和业绩的、在国内租赁业占很大比例且举足轻重的中小型租赁公司,如果仍不能合法地取得融资租赁的经营权,将很难与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外国租赁公司竞争。融资租赁业对内开放迫在眉睫。
  今年3月份,国家商务部提出内资的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的经营资质和市场准入门槛为:
  1、注册资金1.7亿人民币;
  2、前三年无亏损的经营业绩;
  3、具备融资租赁专业管理经验的人员。
  但对那些中小型租赁公司而言,这个门槛还是过高,特别是中国计算机租赁有限公司这样一个成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老租赁公司,经营业绩和租赁创新实践在业内都有很高声望,资金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二、营业税差额纳税问题
  税收是租赁的四大支柱之一,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租赁行业的发展目前处于融资租赁阶段。融资租赁营业税税基问题一直是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内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业务的毛利为税基交纳营业税。在实际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几乎是按实际利息收入的10倍交纳营业税,金额几乎占到了全部利息收入的一半。融资成本在租赁公司被不合理地征收了营业税的同时,作为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又被再一次重复征收营业税。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却是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净利润额为税基交纳营业税。这是目前内资租赁公司不得不接受的一个结果,但它十分严重地损害了内资租赁公司的竞争力,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方向,在国内有很大的市场需求, 也有许多租赁公司已经开展了这项业务。
  如果说融资租赁营业税的税基不尽合理,但融资租赁业务还可以免强做下去的话,那么目前经营租赁的营业税问题却使租赁公司完全不可能大规模开展经营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不论是设备的短期出租,还是中长期的经营租赁业务,一律按租金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
  从租赁理论和国内外的租赁实践来看,中长期的经营租赁业务实际上是简单融资租赁的高一级阶段,从租赁公司来说该业务成本与简单融资租赁基本一致,但在营业税税基上差别巨大。在保证合理利润的情况下,经营租赁业务只有通过提高租金的办法来消化高额税收。这样将损害租赁公司经营的积极性,阻碍租赁行业的发展。

三、优惠政策问题
  在国外,租赁行业都拥有很大的优惠政策,我国有关部门对租赁逐步采取了一些鼓励性措施,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在财政、税收、租赁保险、出口信贷等方面还需要采取更多的扶持措施。
  目前我国租赁业还是一个不成熟的行业,应该允许各种类型的租赁公司存在,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开展有序的良性竞争。现代租赁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只有通过多方实践才能促进我国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外资租赁公司大肆进入我国租赁市场只是时间的问题,在此之前,在我们内部还自设壁垒,害怕竞争,这种做法和心态不利于未来参与国际竞争。
  应该看到租赁公司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实体,具有独立承担各种风险的可能,不会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租赁公司关于融资租赁市场准入上应该采取跟国际接轨的通常做法,放低门槛,让更多的租赁公司经营进入合法化和有序竞争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