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7-08-17 04:27:29
一、万向集团及万向浙江租赁公司简介:

  万向集团创建于1969年,经过34年的求实创新,现已发展成为拥有万余名员工、超百亿资产、有40多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主要分为以万向钱潮为主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和以投资控股的万向财务、万向创投、深圳万向投资、万向租赁等为主的金融控股性企业。集团2002年实现营收118亿元,利税9.2亿元,出口创汇1.78亿美元。集团1990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计划单列集团,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520家重点企业之一,集团董事局主席鲁冠球作为企业创始人,在企业界被誉为“常青树”。
  万向集团浙江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六年二月,注册资本为叁亿元,是万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开展的租赁业务种类主要包括:工业生产设备租赁、银行设备租赁、饭店旅游设施租赁、厂商租赁及不动产租赁等。2000年9月,公司被原国家国内贸易局确认为“第一批全国租赁试点企业”。
  成立近七年来,公司依托万向的品牌和实力,依靠自身的稳健经营,总体投资规模达25亿多,先后共承接了近千个项目,累计支持了化工、医药、纺织、通信、机械等行业的数百家企业,为承租企业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努力,特别是对浙江省“五个一批”、“小型巨人”等企业(如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纵横轻纺集团公司、浙江中捷缝纫机股份公司等)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经过多年的业务实践与发展,公司已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租赁、投资业务操作程序、风险控制体系以及一支素质高、经验丰富的投资业务员队伍。
  公司的运作模式是与当地的财税部门建立租赁代理合作处,广泛与经贸、科技等政府部门接触,搜集各地的经济信息,在代理处推荐项目的同时,公司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全面地项目考察,重点考察企业的行业发展前景,注重企业的现金流和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在形成项目调查表,经过项目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后报董事会。
  鉴于浙江民营经济活跃的特点,公司租赁的重点在中小企业,目前业务遍及全省,由于公司本身是企业办的,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承租企业沟通也较方便,我们能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的现金流,采取灵活多变的租赁操作方案,再加上万向的品牌优势,使很多承租企业愿意与万向租赁合作。此外,公司在租赁的同时,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帮助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公司与承租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到目前为止,公司在风险控制上做得较好,坏帐损失不到50万。
  综观这些年来租赁业务的发展历程,公司也是在探索中求发展。在设备租赁的基础上,公司目前大力拓展厂商租赁,我们的目标是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行业的项目投资中采用厂商租赁,在3-5年内形成专业的汽车行业的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年承租规模达5亿人民币。

二、目前业务开展中碰到的问题:

1、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包括我们万向浙江租赁。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对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从而较大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
  这方面的障碍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2、营业税税负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15日下文财税字[2003]16号文(以下简称16号文件)《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第11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6号文件虽然解决了不同类型租赁公司税收政策统一问题,但由于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内资融资公司的程序还没有开始,这使得为数众多、符合要求的内资租赁公司无法享受到这一政策的春风。目前,内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还是以其全部租金收入作为营业税的纳税基数,设备购置成本不予在应税营业额中扣除。沉重的税收负担影响了内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拓展。
  另外,像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还存在着双向税负的情况,即购入、回购过程都须缴纳契税、交易费,增加了租赁交易成本,阻碍了业务的开展。

3、监管期进口设备的出售回租问题:
  企业将自己拥有的设备采取出售回租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如果该设备是属于减免关税进口的设备,则该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就存在一个海关批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7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因此,进口设备的出售回租必须要得到海关方面的认可,否则享受不了关税减免的优惠,从而间接增加了租赁交易成本。目前,公司的业务开展中就有多个项目因为关税问题而无法进一步操作。

4、企业用租赁方式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财税字[1999]290号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及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技资抵兔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在我们实际操作中,承租企业以租赁方式购买受国家政策鼓励的国产设备,却无法享受抵免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承租企业的租赁需求。

三、融资租赁的优势:

  融资租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它的长足发展一方面给租赁产业本身带来了收益,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它也带给承租人巨大的利益和具体的好处。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独特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顾名思义,其主要的职能就是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在发达国家,它已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无论多大的企业,银行对都有一定的信贷额度。而融资租赁则为企业开辟了新资金渠道,从而突破信贷额度,取得资金用于企业的项目建设,如一些急需资金的“短平快”项目。同时,一些管理规范、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由于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融资租赁则以融物的方式为其提供了另一种选择渠道。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途径,可为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锦上添花”,也可为前景好、资金较紧张的小企业“雪中送炭”。像浙江省一些地方重点企业、“小巨人”企业的茁壮发展就与融资租赁的支持分不开。如浙江纵横轻纺集团公司,在万向浙江租赁帮助下企业实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2、可取得税收等政策优惠:
  融资租赁以融物代替融资,资金用途不会出现失控,有利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因此,发达国家对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很多,如投资减税、优惠利率贷款等。我国对于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两方面:
(1)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199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总是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企业技术发行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机械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这个通知体现了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时,可以加速折旧,从而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资金积累。
(2)租金摊入成本,予以税前列支。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租赁会计准则》中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中“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第十四条规定:融资租赁中“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上述法规和准则的规定体现了融资租赁中租金(含本金及利息)中部分或全部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列支,从而部分抵减了应纳所得税额,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另外,涉外融资租赁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另外,在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的情况下,承租人的全部租金支出都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予以列支;而在一些地区,如果地方财税部门认可,融资租赁的全部租金支出也可当期费用在税前予以列支,从而起到了减免当期所得税的缴纳,使承租方充分享受到租赁的优惠。

3、加快和促进技术改造,抢占市场和技术制高点:
  融资租赁一方面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了加速租赁设备折旧的便利,实际上也就等于把一些应上缴国家的税款用来偿还租金,从而加速了设备更新改造的步伐。
  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可以为承租人的技术改造提供充足的资金,使其能够在同行中率先引进和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率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满足产业升级、产品换代的需要。而且租赁方式的选择还使承租人不用担负技术进步和技术变革可能带来的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承租人不断地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跟上技术革新的脚步,保持技术优势和抢占市场份额十分有利。对于技术革新节奏较快传统企业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融资租赁这方面的优势则更是显而易见。

4、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改善企业财务报表形象:
  融资租赁中的回租方式还可以帮助承租人盘活存量资产,获取经营环节中急需的流动资金,弥补资金缺口,从而增加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根据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可以在租金的资本化和费用化方面有所选择,并可在租金的比例和留购方式上有所选择。从而降低负债率,改善企业财务报表形象。
  如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在固定资产比例过高情况下,通过直租或回租方式租进设备,租赁资产作为其表外资产,有利于这些承租人调整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负债比例,提高资本收益率。这方面对于一些拟上市公司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5、避免通货膨胀影响,防范汇率、利率风险:
  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租赁利率、租金支付在达成租赁协议时就已经确定,租金相对固定,这样便保证了承租人不必承担其他融资方式中因利率变动而多付的利息、财务费用。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添置一套生产设备,靠自己积累去采购需要很多时间,而在通货膨胀期间,早采购比晚采购费用要低。采用融资租赁可以先得到设备,再用设备产生的效益去还钱,可以说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避免了通货膨胀造成的公司实际资产的贬值风险。
  而在购入进口设备交易中,通过租赁方式可以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租金,使承租人可避免因人民币贬值带来的汇率变动风险。

6、手续方便、方式灵活、效率高
  融资租赁由于其较银行信贷等其他融资方式存在着租赁评估标准较银行信贷等标准相对要低、租赁审批手续简单方便、资金到位迅速等优势,而对于一些长期客户而言,租赁手续则更是十分便捷,从而使融资手续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效率更快、成功率更高。
融资租赁是贸易、金融、租借三结合的产物,因此在操作上非常灵活,可以有多种方式适应多种情况,以满足承租人的特殊要求和实际需要。如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可选择的租赁方式是多种多样,有: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经营性租赁,甚至还有项目融资租赁、风险租赁等。而在租金的支付方面,承租人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及现金流情况协商确定租金的偿付时间、偿付方式和金额,以保障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另外,对于租赁期满的残留资产,承租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续租、留购或退租等多种处置方式,十分灵活。
  从企业的微观角度看,除上述六点好处外,融资租赁还可使承租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避免“直接购买”限制、打破“金融管制”、规避贸易壁垒,可以保护技术含量较低的专有技术以及改善企业管理水平等。
  而从国家和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来说,融资租赁由于其具有投资和投资促进、设备促销、融资、资产管理以及资本形态的灵活转化等五大功能,因此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都可以发挥非常大的作用,同时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西部大开发、支持高科技发展、盘活闲置存量资产、拉动社会投资等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的区别:

  把融资租赁业务界定为金融业务,从而把融资租赁说成是金融租赁,这是不恰当的。从国内的现状来看,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就有两类公司,即原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原外经贸部审批的合资租赁公司。
  我们认为,就开展租赁业务本身而言,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是没有区别的,要说两者之间的区别,也仅仅是经营范围上的区别。金融租赁公司除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外,还可以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业务等金融业务,而融资租赁公司却不可以。

五、国内租赁业目前发展存在的障碍:

  对于国民经济发展而言,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融资租赁业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要真正将融资租赁发展成为一个重要产业,充分发挥其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应有的功用,目前仍存在很多的障碍。结合我们万向浙江租赁这些年的经营和发展历程来看,主要表现为:

1、融资租赁业还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已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准确地讲,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虽说时间不算很短了,但是它目前还难于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之一,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作为一种独立的融资手段在国内金融市场所占比例很小,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影响也较小,因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如我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度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不到1%,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比例都在20%以上。表现之二,在国内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太少,特别是在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影响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思维定势,企业和消费者只重所有权而关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概念还较为淡漠,“重买轻租”、“租不如买”,没有意识到融资租赁的实际意义,也就不会主动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和技术改造。表现之三,融资租赁业的宣传严重滞后。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很少对外加以宣传,不象保险业那样宣传广告、宣传资料满天飞,致使全社会对这一行业和融资渠道还不熟悉。

2、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没有统一的政策支持。
  ⑴是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
  ⑵是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央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它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很大程度上阻止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⑶是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得不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有重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象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颁发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仅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以经营融资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韩国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租赁培育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根据1994年《世界租赁年报》统计数据表明,韩国年租赁交易量1993年已排在世界第六位,租赁渗透率达到了25%以上。同时在我国,前几年由于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欠租严重、经营不善等问题,从而损害了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央政府的整体形象,也影响了租赁业应得的重视和发展。

3、融资租赁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重点缺乏统一安排和部署,各个金融租赁机构基本上是“独立作战”,相互间难以沟通信息和交流技术。由于开设租赁机构的审批权限分散在中央、地方和各部门,多头管理必然导致融资租赁业各自为政、盲目发展、管理混乱,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如中外合资租赁机构审批管理权在外经贸委、国内专营和兼营租赁机构的审批权限则在当地政府部门。因此,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也就使得融资租赁业难以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声音说话,无法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和力量。

六、对租赁行业发展的建议:

1、加快内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步伐
  国家商务部应加快内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步伐,鼓励不同所有制的生产和流通企业投资组建不同规模的专门的租赁公司介入市场流通。这些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投资或者是从银行借款,不得从事其它金融业务。

2、建立全国租赁业协会,统一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根据我国国情,建议由国家商务部作为主管部门来协调租赁业的发展,并尽快成立全国租赁行业协会。现有的金融机构的租赁协会和合资租赁协会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仅对所有租赁公司的筹资行为进行监管,并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外币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监管。国家商务部应当从整个租赁行业的政策环境、行业统计、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及考试、市场秩序(如供应商的价格欺诈、质量欺诈,承租人的或出租人的信用欺诈、出租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以及租赁业如何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管。
  行业协会对全国租赁业进行自律管理,交流信息和管理经验,加强风险防范,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中介作用。

3、抓紧制定相关政策,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制定优惠税收政策。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制定采用融资租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可以加速折旧,鼓励企业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改善现代租赁业的业务环境。国家应发展租赁业保险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保险基金,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小额、单项的租赁业务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通过租赁方式为企业筹措更多的资金。
制定促进租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目前我国缺少为租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渠道。可考虑选择业绩好的租赁公司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上市筹资,也可采取成立基金的形式来支持租赁企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

4、加强理论研究、培养现代租赁人才。
  行业主管部门、各种金融和经济研究单位及高等院校应开办现代租赁业务课程和各类培训班,加强对现代租赁业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培养一批懂金融、经济、管理、技术的高素质的现代租赁人才为我国现代租赁业健康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