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老板凌毅季是做工程机械起家的,想方设法拓展市场。虽然他们研制生产了一些零星设备,但面临更新换代的高科技产品总是力不从心。
2001年春节,凌认识了A公司工程师董思。董工说,自己通过市场调研,认为有几种打桩锤很有前途,问他是否有意思开发制造。凌见有利可图,即重金聘请董思为公司的兼职技术顾问。
50多岁的董思感到,自己工作的A公司效益较差,到个体公司反而如鱼得水。他发现凌缺少几种关键性的技术图纸。为能大干一场,他不顾单位不准泄露秘密信息的规定,采取“蚂蚁搬家”的方法,私自到资料室借阅10多份技术图纸提供给B公司。
凌毅季明知是非法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却组织人马仿制,但其公司根本没有生产这种打桩锤的能力。于是,他先到一个承包商那里研制了2台。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又找到无锡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工程机械公司,专门生产打桩锤。
几个月后,仿制品出笼,公司在广告中称是“引进德国技术”等。在两年多时间里,销往上海、浙江等地14台,赢利300多万元。董思因此获得了每年10万元酬劳,并让B公司支付了29万元的购房款,共获得59万元额外收入。
由于董思出卖商业秘密,凌毅季以不法手段竞争,导致A公司被迫降价销售,经济效益大幅下降。据统计,A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591万元。从德国引进的先进技术,获得了国内独家许可生产的权利,由于技术图纸被盗用,一个有数百名职工的国有企业步履维艰。
近日,市检察二分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B公司及犯罪嫌疑人凌毅季、董思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