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7-08-17 04:19:3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规定指出,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申请延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被停止施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