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强化其他金融产品功能的工具

2008-10-26 11:42:40
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金融租赁,具有拉动投资、促进技术升级、促进产品销售、改善财务结构等功能,在美国全社会设备投资中,金融租赁三分天下有其一。能够达到这样的市场地位,与租赁的功能有关,同时,也与租赁产品特点能够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一个避险工具、一个多元化金融服务品种、一个能够改善资产结构的工具有很大关联。

  一、信托公司利用与租赁公司的天然互补性真正树立中介地位

  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分析,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在融资渠道、资金营运以及业务范围限制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互补性,各自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可以通过对方的优势加以弥补。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信托产品的中介性质通过租赁能够更好地发挥。租赁常常以专业化发展为主,对专业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残值处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更为突出,信托资金通过租赁公司或租赁方式介入项目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其结果是信托公司既保障了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又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中介性质。同时,信托产品设计可以针对租赁公司经营特点。设计为某一类优良租赁资产收购,如浙江租赁公司已经开展了5年公交项目,从未发生过一次租金逾期,这类项目有前期已经发生的租金偿还事实为参照,后期租金偿还可预期性强,信托公司以这类已经成熟的租赁资产为标的设计信托产品,既解决了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性,又实现信托资金投入风险最小化、收益稳定化。
  其次,信托公司可以利用租赁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开展业务。例如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投资于实业。而金融租赁公司在专业化发展中需要通过价值链的延伸强化专业能力,同时,需要通过租赁资产权益化实现更多的收益或达到退出目的。信托公司不存在实业投资限制,可以通过帮助租赁公司实现产业价值链条延伸,通过科学的信托产品设计创造信托公司业务来源,实现自身的收益,进而达到一种双赢格局。
  其三,租赁公司与信托公司相互参股或控股,使双方更加深入地进行产品结合,发挥双方各自具有的优势。

  二、金融租赁公司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来源之一

  首先,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融资方式,融物本身就决定了租赁公司与保险公司业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租赁标的物的自身保险、承租人的信用保险以及租赁资产证券化均是保险公司业务产生来源之一。通俗一点讲,租赁业务的拓展过程就是保险公司产生业务的过程。
  其次,保险公司的资产保值与升值一直是我国保险行业的重头戏,在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展证券、信托、租赁等投资渠道是保险资金投资运用多元化、分散风险的可行手段。按照世界租赁业的长期发展规律分析,租金回收率要远远高于其他融资工具,美国租赁业租金回收率平均达到99%以上,浙江金融租赁公司自2000年完成改制重新挂牌以来,已经连续4年租金回收率达到99.2%以上。因此,将租赁作为保险资金的一个投资渠道,对于租赁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而言可以达到一个共赢的局面。
  最后,优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必要环节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密切关联。利用租赁公司的优良资产与保险公司合作尝试优良资产证券化,不仅对于保险公司与租赁公司自身意义重大,同时,也是我国优良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之路。

  三、租赁公司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合作强化了双方在专业领域内的地位

  租赁具有加快技术更新改造、促进产品销售功能,产业投资基金以合作方式投资于实业、资金使用效益可以最大化。采用何种退出机制以及产业整合过程中风险控制问题等等,都是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租赁+投资”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投资方式之一。通过租赁加快产业技术更新,通过租赁实现资金投入效益最大化,通过有选择权的租赁产品实现风险退出机制。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不能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退出机制的时候,考虑利用租赁的方式来运作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可选择的产业介入方式。同时,将金融租赁与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结合起来,可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也可以强化双方在各自专业化发展领域的地位。
  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仍然是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虽然《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打开了一扇窗口,但混业经营仍然是一种祈盼而不是现实。通过对各类型金融机构产品的特点深入研究,使各类金融产品通过金融创新从而发挥各自的特长,实现风险分散,利益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在实行混业经营以前对于各类型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各自的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