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推行路长制

2017-12-05 11:06:24

福建省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各级农村公路管理职责,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度和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通过健全防灾抗灾体系,提升惠民便民服务品质,加快构建“畅、安、洁、优”农村交通发展新格局。

《意见》明确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路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辖区内乡镇路长、村路长。各级路长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总负责人,负责资金筹措,组织、督促辖区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落实等。

《意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底前出台路长制细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18年起全面推行路长制,建立覆盖到县、乡镇、村的路长组织体系。

《意见》要求设立乡村道专管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募,原则上每名专管员负责乡、村道里程30公里左右,具体负责乡、村道的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灾毁信息上报及保险理赔,参与管养单位监督考核、工程管理,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预算中按不超过5%比例补助专管员经费,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意见》明确要强化正向激励:

一是加大养护投入,2018年起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每年每公里县道30000元、乡道14000元、村道4000元标准安排,省级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其中地方需承担的资金原则上由设区市、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实际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降低,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是强化考核奖惩,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镇的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省级补助标准由原“7351”(即每年每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标准)提高后的增量资金实行与地方财政投入到位、养护成效等挂钩的以奖代补机制,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激励;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省级补助上浮10%,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三是强化示范激励。每年创建一批“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生态示范路,力争实现“市市有示范县、县县有示范乡、乡乡有示范路”。省人民政府对省级示范县进行通报表扬,省级、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每个示范县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激励;示范乡镇由设区市(含平潭)人民政府表彰,由设区市(含平潭)、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激励。

四是省级每年开展优秀总路长评选,各设区市(含平潭)每年开展优秀乡镇路长评选,县级每年开展优秀村路长评选,并将路长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