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1号标准)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