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样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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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1—1)甲方根据乙方上级主管部门 的批准,并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购进或租进 (以下简称 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1和4,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2—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不属于乙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租赁物件在本合同规定的场所安装或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或迁移安装使用地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件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2-3)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可采取留购或续租的方式进行处理。 1、留购 2、续租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3-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3-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3—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3—4)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4—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4—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费用结清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4—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日刊司继续计算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为万分之三的罚款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5—1)租赁物件在附表4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5—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在租赁物件使用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一份对租赁物件的验收报告。 (5—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货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5—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计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6—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合同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6—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7—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7—4)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7—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8—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在发生任何情况下,乙方均需按期缴纳租金。 (8—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9—1)按FOB或CFR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9-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 保险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9-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上海分公司索赔。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0-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按规定支付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10-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付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10-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是的处理 (11-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将按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11-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1—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l—4)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转产等情事,甲方可根据本条第1、2、3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12—1)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任何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有关经济法庭判决。甲乙各方及乙方经济担保人都服从其判决。 (13—2)甲方与外商签定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提供租赁物件作为抵押,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 其他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持一份外,其他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16-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章) 代表: 乙方:(章) 代表:
附表1 租赁委托书 委托单位(乙方):
附表2 租赁委托书附表
附表3 委托租赁明细表
附表4 租金偿还保证书 编号; 日期: 租赁公司: 我单位受 以下简称被保证方)的委托,同意作为被保证方与贵公司所签订的下述租赁合同租金偿还的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