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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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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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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租赁条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进(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3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合同第6项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6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 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 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交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 日元帐号: 西德马克帐号: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计价。在每期对国外交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美元兑换 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交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买方迟延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租金额的万分之三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决定及选定的货物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及要求与卖方签定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第六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验收及合同生效时间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在自负保管责任的30日内检查租赁设备,出具验收证明和租赁设备收据,签字盖章后交给甲方。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亦即起租之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亦即起租之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伺,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七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 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十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以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九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九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税收 进口租赁设备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和海关规定的增值税或产品税等 税款和费用,一般不包括在租赁设备货价之内,均由乙方支付。如果租赁设备是由乙方自行提取的,有关国内进口关税、增值税或产品税、港口劳务费和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并直接交付,不计人租赁物件实际成本,甲方亦不垫付;转运时,进口关税、增值税或产品税或由甲方代乙方缴纳,但乙方应于预定交贷期前若干天,将估算税款汇交甲方,由于乙方逾期汇款而发生的海关罚款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利息等。甲方在代缴了税款后,按实际税款额向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六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三条 所有权的保护 在乙方行使购买选择权之前,租赁物件始终是甲方绝对的、排他的财产。 1.标示所有权标志。乙方应在租赁物件的显著位置附着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标签,以免租赁物件被扣押或查封。 2.保护租赁设备完整性。乙方应谨慎使用并妥为保管维修租赁设备,保持其正常状态(正常损耗除外),若需要更换零件,应按合同得到甲方的同意或只能用原设备制造商的零件。乙方无权任意改变设备结构或添加附着物,若此类事情发生,甲方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3.处分权的保护。租赁设备处分权只能由甲方拥有。因此乙方的任何对设备的销售、转让、抵押或允许他人使用及对租赁债务的转让等行为,均是对甲方所有权的侵犯。若此类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租赁设备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4.不作为破产财产处理。租赁设备不因乙方破产或其他变迁成为被清算、查封或强制执行对象,即租赁设备对乙方的债权人、破产受托人无权处分租赁设备。 5.定期检查权。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有权定期检查租赁物件,包括检查租赁物件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等。 6.承租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设立对租赁物件的留置权。
第十四条 中途解约限制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设备灭失和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的风险。在发生任何情况下,乙方均需按期交纳租金。在租赁设备发生灭失毁损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状况;(2)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另附表)赔偿甲方,甲方在收到赔偿金额后将租赁设备(以其现状)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转交给乙方。”
第十五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所记载的续租赁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九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终止: 1.乙方有严重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如乙方停止支付租金等。甲方有权在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候通知乙方并解除合同。 2.乙方已经破产,或已经宜布公司合并、解散或重整。 3.乙方具有自愿终止权,可以提前付清未到期的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行使自愿终止权之前,必须提前几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征得甲万的同意,同时须支付必要的提前损失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默示条款 默示条款是租赁合同特有的内容,是指尽管某些事项在租赁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但通常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中。融资租赁合同的默示条款主要有: 1.合同所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只能由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表示放弃或改变。否则,不行使权利并不等于放弃权利。 2.融资租赁关系是由交易双方的租赁合同构成的。租赁合同缔结前所 发生的任何委托书或电传都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含义。 3.融资租赁合同不能被双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随意修订。 4.如果将合同断章取义,则其中的任何条款均是无效的、非法的或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 5.租赁合同的各种附表及附表中所规定的附带条款,均为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6.甲方所指派的代理人或委托人具有全权代表甲方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1) |
租赁物件(制造厂) |
(详见本合 |
司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 |
(2) |
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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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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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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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所规定 之目的港) |
(4) |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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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租赁期间 |
个月(以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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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交付期及租赁物 件收据交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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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交付期: 年 月于 港口装船 (详见上述购买合同) 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 于租赁物件提单签收当日 |
(7) |
概算成本 |
外汇( ) 人民币: |
(8) |
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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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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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交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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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支付方法: 支付地点: |
(10) |
续租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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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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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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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租 金支付前 |
第一次租 金支付后 |
第二次租 金支付后 |
第三次租 金支付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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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租 金支付后 |
第五次租 金支付后 |
第六次租 金支付后 |
第七次租 金支付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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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租 金支付后 |
第九次租 金支付后 |
第十次租 金支付后 |
第十一次租 金支付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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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续租所定损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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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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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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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银行的贷款和人民币贷款的利率。 m%计算 |
(14) |
附带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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