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租赁的税收规定

2007-08-16 23:31:29


德国对租赁的税收规定

    德国的税法属于大陆法系,对租赁贸易的规定,不少地方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德国税法对租赁交易的规定有下列的特点:

    (1)税法中允许租赁交易事先可议定究竟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享有对租赁资产的最后购买权。它不同于美国和英国的税法规定,在租赁合同中不能订有承租人具有选择权而成为租赁资产所有人的条款,否则不认为是真实租赁,出租人因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税法规定在给予税收优惠时,应先确定租赁双方中谁在经济实质上享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在德国.融资性租赁的资严所有权被认为是由承租人掌握的.因此.承租人一般享有税收优惠待遇。

    (3)承租人对稳赁合同如有延续合同的权利,则应尽呼能民期地使用租赁资产.直至租赁资产的正常使用寿命完结。

    (4)税法给予租赁贸易的优惠主要是折旧扣除,租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持有租赁资产所有权.则谁就可以享受折旧扣除。

    德国税法还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问题.作了若干明确的规定:

    1.属于承租人方面

    (1)在租赁设备的正常工作寿命比租赁基期长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在租期满期时延长租期,或要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进租赁设备。

    (2)或者租赁设备的一般工作寿命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基本租期一致。

    (3)或者租赁设备是为(承租人的)特殊用途而提供的。

    2.属于出租人方面

    (1)如承租人在租期期满时没有续租,则承租人有义务按事先议定的价格买下租赁设备。

    (2)在租赁设备出租期满出租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补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