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
| |
通知规定了试点企业的“门槛”:在2001年8月31日前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应在1.7亿元以上。
通知还规定,试点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不得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不得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以及同业拆借业务等。此外,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