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2007-08-17 03:06:34

北京青年报讯 从即日起,凡本市的建设工程都将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保养责任。

  据介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国际金融报 1月27日,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该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