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政策分析

2007-08-16 23:23:41

北京对汽车租赁实行控制的管理政策将于2005年7月1日进行重大调整。

北京汽车租赁现行管理政策的依据是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北京市政府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许可设定范围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于2004年6月取消了汽车租赁经营开业许可(附件1),但仍然保留了汽车租赁经营者运营车辆许可,不过该项保留的备注为临时性许可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意见的通知(附件2)规定: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从严把握保留的标准。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临时保留的,一般准予进入一年的临时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按此精神,临时许可汽车租赁经营者运营车辆许可的有效期将在2005年6月30日终止。

据了解,《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废止后对汽车租赁的管理政策,可能有三个方案:

1.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取消汽车租赁的行政许可,对汽车租赁进行备案管理。

2.设法将汽车租赁划入出租汽车行列,依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可以保留的地方法规)对汽车租赁继续进行行政许可。

3.汽车租赁纳入正在起草中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附件3)管理范围,通过招标授予经营者汽车租赁特许经营权。